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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8號

聲請閱覽卷宗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吳永宋林韋岑曾宏揚

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25號),對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25號裁定,聲請閱覽評議簿,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第1項)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第2項)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準用法院組織法第101條及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足見僅有經合議案件始須記載評議簿。次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二、聲請回復原狀。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五、聲請重新審理。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七、第237條之30聲請事件。」「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01條規定甚明。足見除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所列聲請事件外,其餘聲請事件原則上不徵收裁判費,自亦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2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作成109年度救再字第25號裁定,爰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規定,聲請閱覽該案件之評議結論、評議意見。又聲請人曾經相對人准予法律扶助,現因疾病治療無法工作,持續4年餘無薪資收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證,並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三、查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而該補正裁定係由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所為,非屬合議裁判案件,依前揭說明,自無評議簿之記載可供聲請人閱覽。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又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簿,非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所定聲請案件,不徵收裁判費,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併聲請訴訟救助,亦應駁回。

四、結論:聲請為無理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審判長於109年4月27日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25號裁定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覽卷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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