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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8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蘇秋津孫國禎邱政強

原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兩傳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 律師
被告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蕭令宜
訴訟代理人
李瑞峰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諴
訴訟代理人
張永信
參加人
吉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陶正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吉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公告辦理「109年嘉義市飛灰穩定化物處理暨清運服務計畫」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計有原告與參加人等2家廠商參與投標。嗣系爭採購案於108年12月4日開標,被告因認原告未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領有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而判定其不符投標須知第65點所定資格要求,乃決標予參加人,並於108年12月17日公告決標結果。原告不服,於108年12月5日以書面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08年12月19日嘉市環廢字第1088301786號函駁回其異議,原告仍表不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亦遭審議判斷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應有參加訴訟之必要。參照首揭規定,乃依職權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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