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1號

菸害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李協明曾宏揚廖建彥

上訴人
國王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民正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黃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次按行政訴訟法第71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第72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準此,倘文書付與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於代收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至應受送達之本人實際上於何時收到文書,並非所問。

二、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乃依上訴人所載營業所地址送達,且於民國110年1月25日由同大樓經營出租整層商務辦公室之「名誠商務辦公室文橫館(管理中心)」蓋章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209頁),則本件自110年1月25日即發生送達效力。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110年2月14日適逢星期日及春節假日,故其上訴法定期間順延至110年2月17日(星期三)屆滿,且上訴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並無加計在途期間問題,然其延至110年2月25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