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3號
- 原告
- 暘月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唐信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5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四、結論:本件起訴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