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0號
- 原告
- 暘月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唐信長
- 被告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代表人
- 葉淑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助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補助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雖其有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然該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以109年度救字第155號裁定駁回確定後,本院審判長已另於109年12月31日裁定請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上述裁判費,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可憑,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