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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3號

返還補助款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蘇秋津邱政強孫國禎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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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唐信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間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補助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且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58號裁定駁回確定後,本院審判長已另於民國110年2月2日裁定請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迄未補繳上述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可憑,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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