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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8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李協明曾宏揚廖建彥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09年2月24日108年度簡字第45號行政訴訟裁定係於109年2月27日送達抗告人,有該案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3月9日即已屆滿10日,抗告人遲至同年3月11日始提出抗告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收文戳可按,其抗告顯逾10日不變期間,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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