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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請閱覽卷宗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吳永宋邱政強林彥君

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34號),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作成109年度救再字第34號裁定,爰依規定聲請閱覽上述裁定之評議簿的評議結論、評議意見內容,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7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因未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7月20日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34號裁定請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依法應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經本院調取上開裁定閱明無誤,該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係由審判長單獨為之,無須經合議決定,自無評議簿可供聲請人閱覽。從而,聲請人閱覽評議簿內容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又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簿,非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所定聲請案件,不徵收裁判費,聲請人併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為無理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0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覽卷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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