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陳文德
陳金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迴避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本院109年度年聲字第22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