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6號
- 聲請人
- 朱砡瑩
- 相對人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李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4,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業經本院民國108年8月14日108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9月24日109年度判字第500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爰依前開說明,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