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8號原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兩傳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 律師 被 告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蕭令宜 訴訟代理人 李瑞峰 王國諴 張永信 參 加 人 吉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陶正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吉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公告辦理「109年嘉義市飛灰穩定化物處理暨清運服務計畫」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計有原告與參加人等2家廠商參與投標。嗣系爭採購案於108年12月4日開標,被告因認原告未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許可管理辦法領有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而判定其不符投標須知第65點所定資格要求,乃決標予參加人,並於108年12月17日公告決標結果。原告不服,於108年12月5 日以書面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08年12月19日嘉市環 廢字第1088301786號函駁回其異議,原告仍表不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亦遭審議判斷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應有參加訴訟之必要。參照首揭規定,乃依職權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