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1號
- 上訴人
- 國王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民正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黃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次按行政訴訟法第71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第72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準此,倘文書付與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於代收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至應受送達之本人實際上於何時收到文書,並非所問。
二、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乃依上訴人所載營業所地址送達,且於民國110年1月25日由同大樓經營出租整層商務辦公室之「名誠商務辦公室文橫館(管理中心)」蓋章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209頁),則本件自110年1月25日即發生送達效力。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110年2月14日適逢星期日及春節假日,故其上訴法定期間順延至110年2月17日(星期三)屆滿,且上訴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並無加計在途期間問題,然其延至110年2月25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