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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3號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吳永宋黃堯讚孫奇芳

原告
暘月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唐信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5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四、結論:本件起訴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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