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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2號

返還補助款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協明廖建彥林韋岑

原告
暘月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唐信長
被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代表人
葉淑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助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補助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雖原告有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然其聲請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57號裁定駁回確定,復經本院審判長於110年2月2日裁定請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繳上述裁判費,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可憑,是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韋 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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