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東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施慶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慶臨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曾彥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新港鄉公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0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 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尚未據其繳納。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