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施慶臨
- 訴訟代理人
-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曾彥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新港鄉公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尚未據其繳納。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