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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0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蘇秋津邱政強孫國禎

上訴人
即原告
東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慶臨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曾彥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新港鄉公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尚未據其繳納。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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