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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

文化資產保存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孫國禎曾宏揚林韋岑

原告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代表人
許主龍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
被告
屏東縣政府
代表人
周春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 律師
參加人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學智

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2年2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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