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許主龍、屏東縣政府、周春米、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學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 原 告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許主龍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周春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 參 加 人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學智 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2年2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