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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監簡抗字第6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吳永宋黃堯讚孫奇芳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本院卷可證。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7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繳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抗告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抗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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