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使用執照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邱政強
- 法定代理人楊欽富、盧國烽
- 原告邵錦陸、邵錦秋、邵月明
- 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邵錦陸 邵錦秋 邵月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瑞政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楊欽富 訴訟代理人 沈崑章 余佩君 陳彥亨 參 加 人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國烽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張釗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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