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8號
- 原告
- 金鳳
原告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10年4
月28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10303285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應依同法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次按原告之訴,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一規定,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原告提起撤銷訴訟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時準用。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正確記載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姓名,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6月10日由其受雇人領取,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第41頁)。原告嗣雖補繳裁判費,惟仍未補正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姓名,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院內查詢單(本院卷第7頁、第43頁)附卷足憑。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