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4號
- 原 告
-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蔡博全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富律師
- 被 告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代 表 人
- 盧貞秀
- 訴訟代理人
- 侯美莉
- 林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等事件,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正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原告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