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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等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蘇秋津邱政強孫國禎

原 告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博全
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侯美莉
林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等事件,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正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原告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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