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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都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都市計畫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李協明邱政強林彥君

  • 當事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內政部高雄市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都訴字第6號 原 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德信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 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其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1月30日內授營都字第1090064610號函核定高雄市政府辦理「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 凹子底地區部分特定住宅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綠地用地為工業區及鐵路用地(建台水泥原廠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之計畫書、圖,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宣告上開都市計畫無效,因該計畫案之書、圖係由高雄市政府所擬定及修正,高雄市政府對於上開都市計畫案之書、圖修正及原告之爭執與訴求,較為明瞭,由其說明及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於訴訟之進行,故認有輔助本件被告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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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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