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監簡抗字第6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本院卷可證。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7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繳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抗告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