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號
- 原告
- 邵錦陸
- 原告
- 邵錦秋
- 原告
- 邵月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瑞政 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蘇志勳
- 訴訟代理人
- 沈崑章
- 訴訟代理人
- 余佩君
- 參加人
-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盧國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使用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核發民國109年6月10日(109)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1185號使用執照予參加人,循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使用執照。因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