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使用執照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邵錦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號原 告 邵錦陸 邵錦秋 邵月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宋瑞政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蘇志勳 訴訟代理人 沈崑章 余佩君 參 加 人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國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使用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核發民國109年6月10日(109)高市工建 築使字第01185號使用執照予參加人,循經訴願程序後,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使用執照。因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