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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8號

使用執照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蘇秋津邱政強孫國禎

原告
德林報關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巫麗雲
被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蘇志勳
參加人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國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使用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核發民國109年6月10日(109)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1185號使用執照予參加人,循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使用執照。因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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