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8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沈應南孫國禎孫奇芳

原告
金鳳

原告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10年4

月28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10303285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應依同法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次按原告之訴,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一規定,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原告提起撤銷訴訟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時準用。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正確記載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姓名,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6月10日由其受雇人領取,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第41頁)。原告嗣雖補繳裁判費,惟仍未補正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姓名,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院內查詢單(本院卷第7頁、第43頁)附卷足憑。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