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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8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孫國禎曾宏揚林韋岑

上訴人
德港科技開發洋行
代表人
歐俊龍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 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
代表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代表人歐俊龍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兩造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宣判,該判決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嗣上訴人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代表人於判決送達後之111年6月30日變更為歐俊龍,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本於首揭規定,逕依職權裁定命歐俊龍續行本件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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