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8號
- 上訴人
- 德港科技開發洋行
- 代表人
- 歐俊龍
- 訴訟代理人
- 蕭蒼澤 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
- 代表人
-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代表人歐俊龍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兩造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宣判,該判決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嗣上訴人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代表人於判決送達後之111年6月30日變更為歐俊龍,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本於首揭規定,逕依職權裁定命歐俊龍續行本件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