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6號
- 原告
- 林昭陽 住臺南市北區合興里南園街167號
- 被告
- 臺南市北區區公所
- 代表人
- 李皇興 住同上
- 設臺南市北區成功路238巷7號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110年度救字第33號裁定及111年1月27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2號裁定駁回確定,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11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起訴程式,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參。則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