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7號
- 原告
- 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惠芬
- 代表人
- 李政龍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
- 代表人
- 賴建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被告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且涉訟性質非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