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號

指定建築線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吳永宋黃堯讚孫奇芳

原告
謝冠媖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 律師
被告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代表人
方澤心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菀婷 律師
參加人
吉大成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騰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指定建築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吉大成建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緣參加人吉大成建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座落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為建築基地,委託建築師事務所就該建築基地面臨原告所有座落同段36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現有巷道部分,於民國107年11月7日向被告申請指定建築線,由被告作成指定107年12月18日善建字第106號建築線(下稱系爭建築線)。原告於系爭土地上建有房屋、擺置花盆,以被告誤將其擺置花盆之部分面積,認作現有巷道範圍,據以指定系爭建築線,致該巷道之建築線向東移,使原告基於系爭土地之權益受到侵害,為此於109年1月13日發函請求被告撤銷系爭建築線之指定,遭被告109年1月21日函善農字第1090002203號函復系爭建築線之指定並無違誤,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包括撤銷訴訟、現有巷道(部分面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確認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所有座落同段297地號之指定建築線,將向內側移動或無法申請,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