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建築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謝冠媖、臺南市善化區公所、方澤心、吉大成建設有限公司、王騰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謝冠媖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代 表 人 方澤心 訴訟代理人 黃閩聰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温菀婷 律師 參 加 人 吉大成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騰凰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拍過建築線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