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
- 原告
- 陳文德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
- 代表人
- 陳其邁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益谷
- 訴訟代理人
- 蔡宗翰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劉世芳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前因本件之裁判與本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土地徵收事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命本件於上開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最高行政法院業以114年度上字第118號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上訴而終結確定,有該判決書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