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22號
- 抗告人
- 瀚宇拓海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馬步岑
- 訴訟代理人
- 黃柔雯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該裁定係於111年9月27日經郵務送達方式送達至抗告人公司登記處所,經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上之郵務記載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81頁),依行政訴訟法第70條、第72條第1項規定,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7日發生送達效力,則抗告之10日不變期間應自111年9月28日起算,計至111年10月7日(星期五),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11年10月8日始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有加蓋於訴狀收文戳記所載日期為憑,顯已逾10日法定不變期間。從而,本件抗告人抗告逾期,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