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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孫國禎林韋岑曾宏揚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救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嗣本院審判長於111年2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固於111年3月2日(本院收文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而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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