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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李協明邱政強孫奇芳

抗告人
謝清彥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表人
林順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監救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11年6月30日111年度監救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本院審判長於111年10月6日裁定請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上述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單在卷為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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