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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5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李協明黃堯讚邱政強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本院110年度救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救再字第1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就所訴或上訴之事實及理由觀之,顯無勝訴之可能,或訴訟要件或上訴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者而言;核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訴訟資源之無端耗費。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以110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下稱本院確定裁定)駁回確定,並於110年10月18日送達在案,則聲請人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應自本院確定裁定送達之翌日(即111年10月19日)起算30日,並加計8日之在途期間,應至110年11月25日(星期四)即已屆滿。惟聲請人遲至111年6月28日(本院收文日)始對上述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併提起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是依卷證資料形式觀之,聲請人之再審聲請,顯已逾越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所定之不變期間,而聲請人亦未提出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則其聲請再審之訴訟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難認有勝訴可能。從而,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為無理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邱 政 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救字第50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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