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76 條
- 1.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 2.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 3.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提起再審之訴者,第一項期間自裁判送達之翌日起算。
- 4.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事由者,不在此限。
- 5.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
- 6.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情形,自聲請案件繫屬之日起至裁判送達聲請人之日止,不計入第四項所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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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規定再審須於三十日不變期間內提起,自判決確定起逾五年原則不得提起,僅三款事由例外。
Q · 再審有期限嗎?過了還能提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再審之訴須於三十日不變期間內提起,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再審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此外設五年除斥期間,自判決確定起逾五年原則不得提起,但以第二七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二款為事由者不在此限。聲請憲法法庭審查期間不計入五年。
白話解讀
你贏不贏再審,先要看你「來不來得及」提。本條設下兩道時間閘門:一道是30天的不變期間(短跑),一道是5年的除斥期間(長跑)。30天從什麼時候起算?判決確定那天,但如果判決還沒送達就確定了(例如不能上訴的判決一宣示就確定),從送達那天起算。如果你的再審理由是事後才發生或事後才知道的(例如後來才發現對造的證人是偽證),從你知道的那天起算。5年是絕對天花板,從判決確定那天算起,超過5年原則上不能提,但有三個例外:第5款(當事人未受合法代理)、第6款(當事人不到場辯論)、第12款(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的判決或得使用的證物),這三款因為和當事人程序權保障直接相關,不受5年限制。本條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6項:聲請憲法法庭審查的期間不計入5年,這是民國111年的新增設計,呼應大法官釋字第800號意旨。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為再審期間規範,建立雙重時間限制:三十日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送達或知悉再審事由時起算)與五年除斥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五年屆滿原則上排除再審,惟當事人未受合法代理、未到場辯論、發現未經斟酌證物三款事由不受限制,且聲請憲法法庭期間不計入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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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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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5年前的案子最近才發現新證據,還能提再審嗎?▾
看你主張的是第273條第1項哪一款。如果是第12款(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本條第4項但書明文排除5年限制,可以提,但要在知悉新證據起30天內遞狀。第12款的「發現」實務認定嚴格,須證明是原訴訟程序中不能使用而現在能使用的證物。
Q2我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審查,這段時間算在5年裡嗎?▾
不算。本條第6項(民國111年新增)明定,聲請案件繫屬到裁判送達聲請人這段期間,不計入5年除斥期間,呼應釋字第800號意旨與憲法訴訟法第91條。建議保留聲請繫屬日與裁判送達日的書面證明,主張排除期間時直接提出。
Q330天不變期間真的不能延?我生病住院錯過了怎麼辦?▾
原則上不能延。但行政訴訟法第91條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遵守不變期間者,可在原因消滅後聲請回復原狀。一般感冒不算,重大昏迷或意外可能算。回復原狀成功率不高,與其依賴它,不如收到判決當下立刻處理。
Q4行政訴訟再審期間多久?▾
三十日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送達或知悉再審事由時起算,另設五年除斥期間為絕對上限。
Q5不變期間和除斥期間差在哪?▾
不變期間是行為期間(三十日內須提起),除斥期間是權利存續上限(五年內權利消滅),兩道閘門性質不同。
Q6什麼叫知悉在後?▾
再審事由在判決確定後才發生或才得知,三十日從具體知悉時點起算,須能舉證何時、如何、從何得知。
Q7五年除斥期間的三款例外是什麼?▾
第二七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未受合法代理)、第六款(未到場辯論)、第十二款(發現未經斟酌證物),這三款不受五年限制。
Q8再審三十日截止日怎麼算?▾
先確認判決確定日,再判斷是否送達前確定或知悉在後,自起算日次日起算三十日標在月曆上。
Q9錯過三十日不變期間怎麼補救?▾
原則喪失再審權,僅天災等不可歸責事由可依第 91 條於原因消滅後聲請回復原狀,成功率偏低。
Q10怎麼證明再審事由是知悉在後?▾
保全最初知悉的證據,如 LINE 對話截圖、收到爆料的時間戳、新聞報導日期,作為三十日起算日佐證。
Q11聲請憲法法庭期間怎麼從五年扣除?▾
保留聲請繫屬日與裁判送達日的書面證明,主張自繫屬到送達這段期間不計入五年除斥期間。
Q12行政訴訟再審期間 vs 民事再審期間差在哪?▾
兩者皆為三十日不變期間+五年除斥期間,民訴規定在第 500 條,是孿生條款,差異在程序準用細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rty_day | five_year |
|---|---|---|
| 性質 | 不變期間(短鎖) | 除斥期間(長鎖) |
| 起算點 | 判決確定/送達/知悉在後 | 判決確定時 |
| 能否延長 | 不可延長,僅得回復原狀 | 不可延長 |
| 例外 | 無(僅回復原狀) | 第五、六、十二款不受限 |
| 錯過效果 | 喪失再審權 | 原則封閉,三款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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