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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277 條

  1. 1.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證據
  2. 2.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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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再審訴狀四款必載:當事人、不服判決之陳述、廢棄程度及本案聲明、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Q · 再審訴狀一定要寫哪些東西?少寫會被駁回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一項,再審訴狀必載四款:當事人、聲明不服之判決及陳述、應廢棄程度及本案聲明、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其中第四款後段(證明30日內遞狀)最常被漏。民國111年修法後,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改列第二項宜記載事項,未附不再直接駁回,法院會通知補正。

白話解讀

提再審不是寫一封抱怨信給法院,是要按照本條規定的格式遞訴狀。本條列出四個必載事項:你是誰(當事人)、你要挑戰哪個判決(聲明不服)、你希望法院做什麼(聲明)、你的理由和證據。聽起來很基本,但第四款是大魔王:「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意思是你不只要寫出再審事由,還要附證據證明你「在30天內遞狀」。如果你主張的是「知悉在後」型的事由,必須在訴狀裡明確說明「我什麼時候、從哪裡、用什麼方式知道的」,並附上證據。第二項是民國111年修法的關鍵變化:以前確定終局判決繕本「必須」附在訴狀內(屬於起訴程式),現在改成「宜記載」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屬於後續補正事項),少附不會被當作程式不合而駁回。這個小改變大救命,因為很多人提再審時手邊只有舊判決電子檔來不及印。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為再審之訴的起訴程式規範,明定再審訴狀的四款必載事項與一項宜記載事項,確保法院在進入實體審查前,能確認當事人、不服標的、聲明範圍、再審事由及不變期間之遵守,是再審程序的入場門檻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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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再審訴狀沒附判決繕本會被駁回嗎?

民國111年5月修法後不會。本條第二項把『應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修正為『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並移至第二項,未附判決繕本不再是起訴程式欠缺,法院會通知補正而非直接駁回。雖不會直接駁回,但補正期限通常很短,建議能附就附。

Q2我寫再審訴狀不知道『聲明』要寫什麼?

聲明要寫兩段:第一段是廢棄程度(如『請求廢棄原判決全部』),第二段是本案請求(如『並請求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少了第二段叫聲明不完整,法院會通知補正。聲明內容會決定法院審理範圍,要想清楚到底要什麼。

Q3『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具體要附什麼?

視起算點而定。判決送達後30天內者,附判決送達證書即可;主張知悉在後者,要附證明具體知悉時點的證據,如新聞報導加瀏覽時間、訊息加收訊時間。法院判斷知悉時點採嚴格標準,含糊說『最近才知道』幾乎一定被打回,要具體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某分透過某管道。

Q4我自己寫再審訴狀和請律師寫差很多嗎?

差很多。再審事由要精準對應第273條第1項各款,每款構成要件不同,引用錯款可能整份訴狀失敗。律師會幫你做事由的法律涵攝,這是專業判斷而非格式填寫。經濟條件允許的話,至少花一次律師諮詢費請律師檢查訴狀草稿,回報率非常高。

Q5再審之訴訴狀要寫什麼?

四款必載:當事人、聲明不服之判決及陳述、應廢棄程度及本案聲明、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前三款是基本盤,第四款後段最易漏。

Q6什麼是『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證明你在30日內遞狀的證據。送達後起算者附判決送達證書;知悉在後者要附具體知悉時點證據(如新聞截圖加瀏覽時間)。

Q7再審訴狀的『聲明』是什麼意思?

兩段式聲明:廢棄程度(全部或一部)+本案請求(廢棄後應如何判決),缺後段屬聲明不完整。

Q8第277條和民事訴訟法第501條差在哪?

兩條孿生,行政訴訟111年修法即參酌民訴501條體例。差異在準據程序背景,但四款必載與遵守期間證據要求高度相似。

Q9再審之訴訴狀怎麼寫?

先定再審事由屬273條哪一款 → 計算並備妥30日期間證據 → 依序填四款 → 聲明寫兩段 → 添具判決繕本 → 遞往原行政法院。

Q10再審30天期間怎麼算?

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

Q11知悉在後的再審怎麼舉證?

具體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某分透過某管道:新聞報導加瀏覽時間、訊息加收訊時間、收到新證物的書面紀錄。法院採嚴格標準。

Q12判決繕本找不到怎麼辦?

111年修法後繕本屬宜記載,可先遞狀後補。也可到原審法院申請或自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下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民國111年修法前民國111年修法後
判決繕本第一項必載,屬起訴程式,未附可被駁回移至第二項宜記載,未附不再屬程式欠缺,通知補正
四款必載事項當事人/不服陳述/聲明/再審理由及遵守期間證據維持四款不變
容錯性技術瑕疵易遭程序駁回提高容錯,減少因技術瑕疵被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 → 民事訴訟法第343条(再審の訴状の記載事項)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 민사소송법 제458조(재심소장의 기재사항)
🇨🇳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90条至第92条(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
🇩🇪 德國VwGO § 153 i.V.m. ZPO § 587(Wiederaufnahmeklage, Inhalt der Klageschrift)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icles R.834-1 et suivants(recours en révisio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0(b)(relief from final judgment;非大陸法系『再審之訴』之嚴格對應,程序差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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