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 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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