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再審訴狀四款必載:當事人、不服判決之陳述、廢棄程度及本案聲明、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Q · 再審訴狀一定要寫哪些東西?少寫會被駁回嗎?
四款必載,最易漏第四款的遵守期間證據
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一項,再審訴狀必載四款:當事人、聲明不服之判決及陳述、應廢棄程度及本案聲明、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其中第四款後段(證明30日內遞狀)最常被漏。民國111年修法後,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改列第二項宜記載事項,未附不再直接駁回,法院會通知補正。
提再審不是寫一封抱怨信給法院,是要按照本條規定的格式遞訴狀。本條列出四個必載事項:你是誰(當事人)、你要挑戰哪個判決(聲明不服)、你希望法院做什麼(聲明)、你的理由和證據。聽起來很基本,但第四款是大魔王:「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意思是你不只要寫出再審事由,還要附證據證明你「在30天內遞狀」。如果你主張的是「知悉在後」型的事由,必須在訴狀裡明確說明「我什麼時候、從哪裡、用什麼方式知道的」,並附上證據。第二項是民國111年修法的關鍵變化:以前確定終局判決繕本「必須」附在訴狀內(屬於起訴程式),現在改成「宜記載」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屬於後續補正事項),少附不會被當作程式不合而駁回。這個小改變大救命,因為很多人提再審時手邊只有舊判決電子檔來不及印。
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為再審之訴的起訴程式規範,明定再審訴狀的四款必載事項與一項宜記載事項,確保法院在進入實體審查前,能確認當事人、不服標的、聲明範圍、再審事由及不變期間之遵守,是再審程序的入場門檻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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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1年5月修法後不會。本條第二項把『應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修正為『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並移至第二項,未附判決繕本不再是起訴程式欠缺,法院會通知補正而非直接駁回。雖不會直接駁回,但補正期限通常很短,建議能附就附。
聲明要寫兩段:第一段是廢棄程度(如『請求廢棄原判決全部』),第二段是本案請求(如『並請求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少了第二段叫聲明不完整,法院會通知補正。聲明內容會決定法院審理範圍,要想清楚到底要什麼。
視起算點而定。判決送達後30天內者,附判決送達證書即可;主張知悉在後者,要附證明具體知悉時點的證據,如新聞報導加瀏覽時間、訊息加收訊時間。法院判斷知悉時點採嚴格標準,含糊說『最近才知道』幾乎一定被打回,要具體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某分透過某管道。
差很多。再審事由要精準對應第273條第1項各款,每款構成要件不同,引用錯款可能整份訴狀失敗。律師會幫你做事由的法律涵攝,這是專業判斷而非格式填寫。經濟條件允許的話,至少花一次律師諮詢費請律師檢查訴狀草稿,回報率非常高。
四款必載:當事人、聲明不服之判決及陳述、應廢棄程度及本案聲明、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前三款是基本盤,第四款後段最易漏。
證明你在30日內遞狀的證據。送達後起算者附判決送達證書;知悉在後者要附具體知悉時點證據(如新聞截圖加瀏覽時間)。
兩段式聲明:廢棄程度(全部或一部)+本案請求(廢棄後應如何判決),缺後段屬聲明不完整。
兩條孿生,行政訴訟111年修法即參酌民訴501條體例。差異在準據程序背景,但四款必載與遵守期間證據要求高度相似。
先定再審事由屬273條哪一款 → 計算並備妥30日期間證據 → 依序填四款 → 聲明寫兩段 → 添具判決繕本 → 遞往原行政法院。
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
具體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某分透過某管道:新聞報導加瀏覽時間、訊息加收訊時間、收到新證物的書面紀錄。法院採嚴格標準。
111年修法後繕本屬宜記載,可先遞狀後補。也可到原審法院申請或自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下載。
| 項目 | 民國111年修法前 | 民國111年修法後 |
|---|---|---|
| 判決繕本 | 第一項必載,屬起訴程式,未附可被駁回 | 移至第二項宜記載,未附不再屬程式欠缺,通知補正 |
| 四款必載事項 | 當事人/不服陳述/聲明/再審理由及遵守期間證據 | 維持四款不變 |
| 容錯性 | 技術瑕疵易遭程序駁回 | 提高容錯,減少因技術瑕疵被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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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
立法理由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規定體例,刪除第一項關於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之規定,移列第二項,以示再審之訴未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者,非屬起訴程式有欠缺之情形。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
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規定體例,刪除第一項關於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之規定,移列第二項,以示再審之訴未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者,非屬起訴程式有欠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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