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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78駁回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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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 2.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78 條設兩道閘:再審不合法以裁定駁回,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前者程序、後者實質。

Q · 提了再審卻收到駁回,是徹底輸了嗎?

要看是裁定還是判決駁回,兩者後果差很多

依行政訴訟法第 278 條,再審被駁回有兩種:第一項「裁定駁回」是再審之訴不合法(例如逾 30 日不變期間、訴狀記載不全、聲請人不適格),屬程序判斷,若瑕疵可補正且仍在期間內,原則上能重新提出;第二項「判決駁回」是再審雖合法但顯無再審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已屬實質審查,同一理由原則上不能再提。收到駁回時先看封面寫的是「裁定」還是「判決」,決定下一步能不能補救。

白話解讀

再審聽起來像是法律給你的最後一張底牌,但這條告訴你一個冷掉一截的事實:絕大多數再審申請,連法官的會議桌都還沒上,就在程序窗口被退件了。這條設了兩道閘。第一道叫「合法性」:再審期間(30 天)過了沒?事由具體寫了沒?訴狀格式對了沒?任何一個沒過,法院連你的理由都不看,直接以「裁定」駁回。第二道叫「顯無理由」:理由乍看就站不住腳的,法院不必開言詞辯論,直接以「判決」駁回。這兩種駁回意義完全不同:前者是程序判斷,後者已經算實質審查。為什麼這個區分對你重要?因為被「判決駁回」的,原則上不能再用同一理由提一次。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78 條規定再審之訴的兩種駁回方式:再審之訴不合法者(如逾 30 日不變期間、再審事由未具體記載、聲請人不適格),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雖合法但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前者為程序審查(合法性閘),後者為初步實質審查(顯著性閘),構成再審進入本案審理前的兩道篩選關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裁定駁回」和「判決駁回」差在哪?為什麼很重要?

「裁定駁回」是程序門檻沒過(不合法),法院根本還沒審你的理由;「判決駁回」是法院已經初步看了理由覺得顯然站不住腳。差別在後續效力:被裁定駁回如果是可補正的瑕疵,補正後在期間內可以重提;但被判決駁回視為已實質審理過,用同樣理由再來會被認定一事不再理。收到駁回先看封面寫的是「裁定」還是「判決」這兩個字。

Q2怎麼知道我的再審會走第 278 條哪一項?

法院先看形式(期間、訴狀、事由具體性、聲請人適格),任何一個瑕疵就走第 1 項裁定駁回,不開庭。形式都過了,法院再看實質理由,明顯站不住腳就走第 2 項判決駁回,也可不開庭。只有兩道閘都過得去,才會進入真正的再審審理(第 279、280 條)。實務上能進入再審審理的案件比例偏低,多數都死在這條的兩道閘。

Q3行政訴訟法 278 條是什麼?

規定再審之訴的兩種駁回方式:不合法用裁定駁回、顯無理由用判決駁回,是再審進入本案審理前的兩道篩選閘。

Q4再審裁定駁回是什麼意思?

指再審之訴不合法(逾期、訴狀不全、聲請人不適格),法院不審理由直接以裁定駁回,屬程序判斷。

Q5什麼叫顯無再審理由?

再審理由形式上一看即知不成立,例如所謂新證據在原審早已提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Q6再審不合法包含哪些情況?

常見有逾 30 日不變期間(§276)、訴狀未具體記載再審事由(§277)、聲請人不適格、欠缺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Q7再審被裁定駁回怎麼辦?

先確認是哪一項不合法;屬可補正之瑕疵且仍在 30 日期間內者補正重提,對裁定得於送達 10 日內抗告。

Q8怎麼避免再審被 278 條駁回?

提再審前逐項檢查五要件:再審事由、30 日期間、聲明、訴狀記載、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多數案件死在這張清單。

Q9收到對方再審狀怎麼主張駁回?

先檢查合法性要件有無瑕疵,有就主張依 278 條第 1 項裁定駁回;程序都過再檢查是否顯無理由主張第 2 項判決駁回。

Q10再審駁回後還能抗告或上訴嗎?

對裁定駁回得於送達 10 日內抗告;對判決駁回得依法上訴。逾期即告確定。

Q11裁定駁回 vs 判決駁回差在哪?

裁定駁回是程序不合法、未審實質,可補正重提;判決駁回是顯無理由、已實質審查,同一理由受一事不再理拘束。

Q12278 條跟 280 條差在哪?

278 條是再審不合法或顯無理由的駁回;280 條是再審有理由但原判決於法仍屬正當,故仍以判決駁回,屬第三道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uling_dismissaljudgment_dismissal
法律性質程序審查(再審之訴不合法)初步實質審查(顯無再審理由)
裁判形式裁定判決
是否開言詞辯論不需要得不經言詞辯論
常見原因逾 30 日不變期間、訴狀記載不全、事由不具體、聲請人不適格再審理由乍看即不成立、所謂新證據原審已提出
後續效力可補正者得於期間內重提同一理由受一事不再理拘束,原則不得再提
救濟方式送達 10 日內抗告依法上訴

ruling_dismissal

法律性質
程序審查(再審之訴不合法)
裁判形式
裁定
是否開言詞辯論
不需要
常見原因
逾 30 日不變期間、訴狀記載不全、事由不具體、聲請人不適格
後續效力
可補正者得於期間內重提
救濟方式
送達 10 日內抗告

judgment_dismissal

法律性質
初步實質審查(顯無再審理由)
裁判形式
判決
是否開言詞辯論
得不經言詞辯論
常見原因
再審理由乍看即不成立、所謂新證據原審已提出
後續效力
同一理由受一事不再理拘束,原則不得再提
救濟方式
依法上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45条(再審の訴えの却下・棄却/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により準用)
德國ZPO § 589(Wiederaufnahmeklage の Zulässigkeitsprüfung・unzulässig の Verwerfung/VwGO § 153 準用)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 再審之訴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再審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駁回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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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78 條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7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