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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78 條(駁回再審之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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