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訴訟法279本案審理範圍

快速跳轉

本案辯論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79 條規定,再審的辯論與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法院不主動審理未聲明的部分。

Q · 提了再審,法院會把整個原案重看一遍嗎?

不會,只審你聲明不服那部分,其餘不碰

依行政訴訟法第 279 條,再審程序中法院的辯論與裁判範圍,被你在再審狀「聲明不服」的部分綁死。你只攻其中一個爭點,法院就只審那一個,其餘原審判過的部分早已確定,法官就算看出有錯也不能主動處理。這是處分權主義:你劃多大的圈,法院就在多大的圈裡判。

白話解讀

你提再審,自然以為法院會把整個原審案件重新看一遍。錯了。本條把法院的工作範圍綁死在你「聲明不服」的那一部分,其他通通不碰。這個設計叫「處分權主義」:原告畫多大的圈,法院就在多大的圈裡判。你原審被判輸三件事,只對其中一件提再審,剩下兩件就算原審判決有更明顯的錯誤,法院連看都不會看。更殘酷的:你想在開庭中臨時加入新爭點?只要超出原本聲明範圍,法院依法不能受理。這條看起來只是一個技術規則,但它決定了一個關鍵的事實:你寫再審狀那一刻,就已經為整場戰爭劃好了邊界,事後想擴大已經來不及。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79 條為再審程序的審理範圍規範,明定法院於再審中的本案辯論及裁判,僅以當事人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未聲明不服之部分不在審理範圍內,體現處分權主義對判決安定性與對造程序保障的雙重維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不可以提了再審之後,再追加新的攻擊爭點?

在再審期間(30 日)內可以追加;超過就不行。本條規定法院只審聲明不服的部分,期間經過後新追加的等於另一件新再審,會因逾期被裁定駁回。實務上常見悲劇是:當事人急著趕期限只寫一個爭點,事後想到別的已來不及。寫再審狀寧可一次把所有可能爭點都列進去。

Q2為什麼法院不會主動幫我看原審其他可能有問題的地方?

因為行政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原告畫範圍,法院在範圍內判,本條把這原則貫徹到再審。若法院能主動擴張,會傷害判決安定性與對造程序保障。即使法官覺得原審其他部分也有問題,依法不能主動處理。別把法官想像成會幫你伸張一切的正義使者,他是裁判者,你劃多大他判多大。

Q3再審是把整個原案重打一次嗎?

不是。再審只審你聲明不服的那一塊,其餘部分原審判決已經確定。所以再審不是重來,是定點外科手術,戰場是你自己選的。內行人提示:把再審狀當成戰場規劃圖,落筆前先盤點所有想攻擊的點再篩選。

Q4行政訴訟法 279 條是什麼?

規定再審的辯論及裁判以聲明不服的部分為限,法院不主動審理未聲明部分,是處分權主義在再審的落實。

Q5什麼叫聲明不服之部分?

當事人在再審狀中具體表明對原確定判決哪一部分請求廢棄變更,這個範圍就框定了法院能審的疆界。

Q6處分權主義是什麼意思?

訴訟標的範圍由當事人聲明決定,法院不得逾越聲明而裁判,原告畫多大的圈法院就在多大的圈裡判。

Q7再審範圍和原審判決效力有什麼關係?

未聲明不服的部分原審判決維持確定,不因再審而動搖,只有聲明範圍內的部分才重新較量。

Q8再審聲明不服範圍怎麼寫?

提再審前先盤點原審所有不服點,對照第273條再審事由篩選,再一次全部寫進聲明不服欄。

Q9再審狀漏寫的爭點怎麼補?

在再審期間(30日不變期間)內可追加聲明範圍,逾期追加部分法院不受理,等於關門。

Q10被告怎麼確定要防禦的範圍?

把對方再審狀的聲明不服範圍框出來,框外不必準備,集中火力在框內爭點即可。

Q11怎麼避免再審範圍劃太小吃虧?

寧可一次把所有可能爭點都列進聲明欄,事後不打也沒關係,少寫了就永遠關上大門。

Q12行政訴訟再審範圍 vs 民事訴訟再審範圍差在哪?

兩者皆採聲明不服為限的處分權主義,民訴對應為第503條,邏輯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dmin_retrial_279criminal_appeal
審理範圍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一部上訴,其效力及於全部(牽連部分)
法院能否主動擴張不能,受處分權主義拘束得就有關係部分一併審判
未聲明部分效力原確定判決確定,不受影響可能因牽連被一併撤銷

admin_retrial_279

審理範圍
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
法院能否主動擴張
不能,受處分權主義拘束
未聲明部分效力
原確定判決確定,不受影響

criminal_appeal

審理範圍
一部上訴,其效力及於全部(牽連部分)
法院能否主動擴張
得就有關係部分一併審判
未聲明部分效力
可能因牽連被一併撤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48条(再審における本案の審理の範囲,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59조(변론과 재판의 범위,행정소송법 준용)
德國ZPO § 590 Abs. 1(Umfang der erneuten Verhandlung,VwGO § 153 準用)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 834-1 s.(recours en révision,受 principe dispositif 限縮)
美國Fed. R. Civ. P. 60(b) 結合當事人進行主義(party-presentation princip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本案之辯論及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

  • 本案名詞
  • 辯論名詞
  • 裁判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本案之辯論及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79 條規定:「本案之辯論及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7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