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79 條(本案審理範圍)
本案之辯論及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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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79 條規定,再審的辯論與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法院不主動審理未聲明的部分。
Q · 提了再審,法院會把整個原案重看一遍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279 條,再審程序中法院的辯論與裁判範圍,被你在再審狀「聲明不服」的部分綁死。你只攻其中一個爭點,法院就只審那一個,其餘原審判過的部分早已確定,法官就算看出有錯也不能主動處理。這是處分權主義:你劃多大的圈,法院就在多大的圈裡判。
白話解讀
你提再審,自然以為法院會把整個原審案件重新看一遍。錯了。本條把法院的工作範圍綁死在你「聲明不服」的那一部分,其他通通不碰。這個設計叫「處分權主義」:原告畫多大的圈,法院就在多大的圈裡判。你原審被判輸三件事,只對其中一件提再審,剩下兩件就算原審判決有更明顯的錯誤,法院連看都不會看。更殘酷的:你想在開庭中臨時加入新爭點?只要超出原本聲明範圍,法院依法不能受理。這條看起來只是一個技術規則,但它決定了一個關鍵的事實:你寫再審狀那一刻,就已經為整場戰爭劃好了邊界,事後想擴大已經來不及。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79 條為再審程序的審理範圍規範,明定法院於再審中的本案辯論及裁判,僅以當事人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未聲明不服之部分不在審理範圍內,體現處分權主義對判決安定性與對造程序保障的雙重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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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不可以提了再審之後,再追加新的攻擊爭點?▾
在再審期間(30 日)內可以追加;超過就不行。本條規定法院只審聲明不服的部分,期間經過後新追加的等於另一件新再審,會因逾期被裁定駁回。實務上常見悲劇是:當事人急著趕期限只寫一個爭點,事後想到別的已來不及。寫再審狀寧可一次把所有可能爭點都列進去。
Q2為什麼法院不會主動幫我看原審其他可能有問題的地方?▾
因為行政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原告畫範圍,法院在範圍內判,本條把這原則貫徹到再審。若法院能主動擴張,會傷害判決安定性與對造程序保障。即使法官覺得原審其他部分也有問題,依法不能主動處理。別把法官想像成會幫你伸張一切的正義使者,他是裁判者,你劃多大他判多大。
Q3再審是把整個原案重打一次嗎?▾
不是。再審只審你聲明不服的那一塊,其餘部分原審判決已經確定。所以再審不是重來,是定點外科手術,戰場是你自己選的。內行人提示:把再審狀當成戰場規劃圖,落筆前先盤點所有想攻擊的點再篩選。
Q4行政訴訟法 279 條是什麼?▾
規定再審的辯論及裁判以聲明不服的部分為限,法院不主動審理未聲明部分,是處分權主義在再審的落實。
Q5什麼叫聲明不服之部分?▾
當事人在再審狀中具體表明對原確定判決哪一部分請求廢棄變更,這個範圍就框定了法院能審的疆界。
Q6處分權主義是什麼意思?▾
訴訟標的範圍由當事人聲明決定,法院不得逾越聲明而裁判,原告畫多大的圈法院就在多大的圈裡判。
Q7再審範圍和原審判決效力有什麼關係?▾
未聲明不服的部分原審判決維持確定,不因再審而動搖,只有聲明範圍內的部分才重新較量。
Q8再審聲明不服範圍怎麼寫?▾
提再審前先盤點原審所有不服點,對照第273條再審事由篩選,再一次全部寫進聲明不服欄。
Q9再審狀漏寫的爭點怎麼補?▾
在再審期間(30日不變期間)內可追加聲明範圍,逾期追加部分法院不受理,等於關門。
Q10被告怎麼確定要防禦的範圍?▾
把對方再審狀的聲明不服範圍框出來,框外不必準備,集中火力在框內爭點即可。
Q11怎麼避免再審範圍劃太小吃虧?▾
寧可一次把所有可能爭點都列進聲明欄,事後不打也沒關係,少寫了就永遠關上大門。
Q12行政訴訟再審範圍 vs 民事訴訟再審範圍差在哪?▾
兩者皆採聲明不服為限的處分權主義,民訴對應為第503條,邏輯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dmin_retrial_279 | criminal_appeal |
|---|---|---|
| 審理範圍 | 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 | 一部上訴,其效力及於全部(牽連部分) |
| 法院能否主動擴張 | 不能,受處分權主義拘束 | 得就有關係部分一併審判 |
| 未聲明部分效力 | 原確定判決確定,不受影響 | 可能因牽連被一併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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