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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2. 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
  3. 對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第一審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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