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行政訴訟法 第 2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2. 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
  3. 對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第一審行政法院管轄。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訴訟法 第275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68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