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75 條
- 1.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 2.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
- 3.對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第一審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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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75 條規定再審專屬原判決法院管轄,但證據偽造等需調查事實的事由回原第一審行政法院。
Q · 再審要去哪個法院提?
依行政訴訟法第 275 條,再審之訴專屬於做出原判決的行政法院管轄。三個重點:一、原則上一審判決回一審、上訴審判決回上訴審;二、若同一事件不同審級都有判決且都要挑戰,合併到上級行政法院;三、對上訴審判決主張第 273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4 款事由(如證據偽造、證人偽證等需重新調查事實者),仍回原第一審行政法院。遞錯法院會被裁定移送,雖在不變期間內遞出仍有效,但實質審理時間會被延誤。
白話解讀
提再審不能隨便找一家法院遞狀。本條告訴你:再審只能去「當初做出那個判決的法院」打。一審判決就回一審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原則上就回最高行政法院。這個規則叫「專屬管轄」,意思是不能合意改、不能用其他理由轉,搞錯法院的後果是直接被裁定移送,浪費你的不變期間。但這條有兩個特別設計:第一,如果你的案子在不同審級都有判決(一審二審判得不一樣),而你都想挑戰,那要合併到「上級審」處理,避免兩個法院給出矛盾的結論。第二,雖然原則上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要回最高行政法院再審,但如果你主張的事由是第273條第1項第9款到第14款(這些事由本質上需要重新調查事實,例如證據偽造、證人偽證),那要回到「原第一審法院」再審,因為只有一審法院有調查事實的能力。理解這條,你才知道訴狀該往哪裡遞。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75 條為再審程序的專屬管轄規範,確立三層管轄分配:原則回原判決法院(第一項)、不同審級判決合併由上級行政法院管轄(第二項)、上訴審判決的事實調查型事由(第 273 條第 1 項第 9 至 14 款)回原第一審行政法院(第三項),兼顧裁判安定性與事實審法院的調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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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案子在最高行政法院敗訴,再審一定要回最高行政法院嗎?▾
原則上是,但有重要例外。如果你主張的是第 273 條第 1 項第 9 款(證物偽造或變造)到第 14 款的事由,要回原第一審行政法院,因為這些事由需要重新調查事實,上訴審不適合做事實調查。很多當事人把證據偽造類再審遞到最高行政法院,會被裁定移送,過程中時間就燒掉了。
Q2我一審贏了二審輸了,想再審該找誰?▾
只挑戰二審判決就去二審法院;想同時挑戰一二審判決,依第二項合併到上級審行政法院管轄。但挑戰一審判決部分若有第 9 至 14 款事由,第三項可能把那部分拉回一審。合併管轄不代表只繳一份裁判費,每個被挑戰判決分別計費。
Q3民國 111 年改成三級二審後,以前學的管轄規則還能用嗎?▾
大原則不變(再審回原判決法院),但用語改了:「高等行政法院」改成「第一審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改成「上訴審行政法院」。看舊版教材要把用語對應到新制,實際操作看判決書封面的法院名稱最準。
Q4行政訴訟再審要去哪個法院?▾
原則回做出原判決的行政法院;不同審級都挑戰時合併到上級行政法院;事實調查型事由回原第一審法院。
Q5再審三種管轄情形差在哪?▾
一般再審回原判決法院、不同審級合併到上級法院、第 273 條第 1 項第 9-14 款事由回一審,三者依審級與事由分流。
Q6什麼是再審的專屬管轄?▾
法律指定唯一法院管轄,當事人不能合意變更也不能用其他理由移轉,搞錯只能被移送。
Q7再審跟上訴差在哪?▾
上訴是對未確定判決的審級救濟往上提;再審是對已確定判決的特別救濟,原則回原判決法院。
Q8行政訴訟再審怎麼提?▾
確認原判決法院與審級 → 判斷再審事由款別 → 套用第 275 條管轄規則 → 備齊訴狀與裁判費 → 30 日不變期間內遞交。
Q9怎麼判斷我的再審要回哪一審?▾
看判決書封面的法院與審級,再對照主張的是第 273 條第 1 項哪一款,第 9-14 款對上訴審判決要回一審。
Q10多審級判決都要再審裁判費怎麼算?▾
合併管轄不代表只繳一份,每個被挑戰的判決分別計算裁判費。
Q11不確定管轄法院時該怎麼辦?▾
致電管轄法院訴訟輔導科確認,或諮詢律師,避免遞錯被移送延誤實質審理。
Q12行政訴訟再審 vs 民事訴訟再審管轄差在哪?▾
兩者為孿生規定(民訴第 499 條),大原則相同,但行政訴訟因三級二審審級結構而有事由區分管轄的特別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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