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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74-1 條(判決駁回後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再審之訴行政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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