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74條規定,作為判決基礎之裁判若有第273條再審事由,當事人得據以對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Q · 判決依據的另一個裁判被推翻,我的案子能再審嗎?
能。行政訴訟法274條讓你直接對該判決提再審
依行政訴訟法第274條,作為原判決基礎的裁判(例如行政訴訟引用的刑事判決、另一行政處分或解釋),如果本身具有第273條的再審事由(如使用偽造證物、證人偽證、被後判決推翻等),當事人就能直接對該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不必先繞道挑戰基礎裁判。關鍵要件是原判決理由必須明確引用該基礎裁判作為認定依據,且該基礎瑕疵改變後會影響本判決結果。
判決不是憑空生出來的,它是建立在某個「基礎裁判」之上。例如刑事判決可能成為民事侵權判決的基礎,行政處分可能成為行政訴訟判決的基礎。如果這個基礎本身有 273 條的再審事由(例如偽造證物、法官該迴避沒迴避),那建立在它之上的判決也跟著動搖。這條法律把再審的射程往前推一步:你不只能對「直接有瑕疵的判決」提再審,也能對「基礎有瑕疵的判決」提再審。這對被連環判決打到的當事人特別重要:當你發現整個判決鏈條的最源頭出問題時,你不必只能挑戰那個源頭,可以直接救你最關心的那個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274條為再審程序的延伸規定:當作為判決基礎的另一裁判具有第273條所列再審事由時,當事人得據以對本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作用在於把再審救濟從『判決本身的直接瑕疵』擴張到『判決所依據之基礎裁判的瑕疵』,使連動性判決的當事人能直接救濟最終結果,而非只能逐層挑戰基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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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原判決明確引用、作為認定事實或法律依據的其他裁判。例如行政訴訟判決引用刑事判決的事實認定、引用另一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判斷、引用憲法法院的解釋等。實務上判斷重點是原判決有沒有清楚說明它依據這個裁判;只是順帶提到、沒有當作決定性依據,就不算「為判決基礎之裁判」,本條再審不能用。
基礎裁判本身必須符合第273條14款再審事由之一,最常見的是偽造證物(第9款)、證人偽證(第10款)、判決後被另一裁判推翻(第11款)。你不需要先去對基礎裁判提再審,可以直接針對本判決依274條提再審,並在書狀中說明基礎裁判的瑕疵。實務上若基礎裁判已被另一程序撤銷,再審成功率會大幅提高。
規定作為判決基礎的裁判若有第273條再審事由,當事人得據以對該判決提再審,是連動性判決的救濟入口。
原判決明確引用、作為認定事實或法律依據的其他裁判,例如行政訴訟引用的刑事判決或另一行政處分。順帶提及不算。
須符合第273條14款之一,最常見為偽造證物、證人偽證、判決後被另一裁判推翻。
273條是判決自身有瑕疵,274條是判決所依據的基礎裁判有瑕疵,再審射程不同。
找出原判決『依某裁判認定』段落 → 確認基礎裁判具273條事由 → 30日內向原行政法院提再審訴狀。
不必。可直接針對本判決依274條提再審,並在書狀說明基礎裁判瑕疵;若基礎裁判已被撤銷成功率更高。
準用第276條,30日不變期間,自再審事由為當事人知悉時起算,逾期喪失救濟。
在原判決書找到明確的『依某某裁判認定』段落,這就是連結點;沒有這段引用主張會被駁回。
兩者同源並行,結構相似;274條用於行政訴訟、497條用於民事訴訟,可互相比較參照。
前者走274條(基礎瑕疵連動)、後者走273條(直接瑕疵),舉證重點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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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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