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耕地三七五租約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林彥君黃奕超廖建彥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告
邱錦雄
原告
邱秀雄
原告
邱亮寰
原告
邱清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
被告
屏東縣長治鄉公所
代表人
古佳川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怡璇 律師

劉維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受理111年度年訴字第338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因認本件所適用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裁定於法規範憲法審查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該聲請案業經憲法法庭於114年2月26日作成114年憲裁字第2號裁定。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 琇 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8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耕地三七五租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