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4號
- 原告
- 楊功辰
- 被告
-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 代表人
- 梁永坤
- 訴訟代理人
- 沈芫官
陳俞婷 送臺中新社郵政第90774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應由該機關所在地行政法院管轄。
二、查原告因被告駁回其程序重開之申請,經訴願後,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