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號
- 原告
- 梁機枰
- 訴訟代理人
- 李昌明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衣婷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昀宸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盧貞秀
- 訴訟代理人
- 黃玉杏
林晁申
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李依婷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李衣婷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