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1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代表人
- 林順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監救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11年6月30日111年度監救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本院審判長於111年10月6日裁定請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上述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單在卷為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