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51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110年度救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救再字第1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就所訴或上訴之事實及理由觀之,顯無勝訴之可能,或訴訟要件或上訴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者而言;核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訴訟資源之無端耗費。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以110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下稱本院確定裁定)駁回確定,並於110年10月18日送達在案,則聲請人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應自本院確定裁定送達之翌日(即111年10月19日)起算30日,並加計8日之在途期間,應至110年11月25日(星期四)即已屆滿。惟聲請人遲至111年6月28日(本院收文日)始對上述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併提起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是依卷證資料形式觀之,聲請人之再審聲請,顯已逾越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所定之不變期間,而聲請人亦未提出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則其聲請再審之訴訟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難認有勝訴可能。從而,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為無理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