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監簡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謝清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監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1,500元。嗣本院審判長於111年2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上訴人固於111年3月2日(本院收文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