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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監簡上字第1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孫國禎林韋岑曾宏揚

上訴人
謝清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監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1,500元。嗣本院審判長於111年2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上訴人固於111年3月2日(本院收文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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