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監簡抗字第10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雖抗告人有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01號裁定駁回確定。嗣本院審判長於111年10月17日裁定請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有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抗告人逾期未繳抗告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