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簡上字第44號
- 上訴人
-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 代表人
- 陳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凱 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俊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昆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農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農地重劃事件,前因本件之裁判與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34號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裁定命本件於上開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34號行政訴訟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34號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該裁定書附卷(本院卷第213至217頁)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