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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農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彥君廖建彥黃奕超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簡上字第44號

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代表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聖凱 律師
被上訴人
王俊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農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農地重劃事件,前因本件之裁判與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34號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裁定命本件於上開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34號行政訴訟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34號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該裁定書附卷(本院卷第213至217頁)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黃 奕 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4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農地重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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